禁渔期下湖捕鱼身亡,法院认定负主要过错并判赔
2025年7月28日凌晨,57岁男子欧某与友人刘某在大冶湖趁夜放网捕鱼,使用了汽车内胎、塑料盆等简易浮具,并未穿救生衣。湖区自2023年起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渔期,沿岸设有禁止捕鱼的警示牌。凌晨4时20分左右,两人进入湖中作业;约4时40分,一艘巡湖冲锋舟驶过二人所在水域。刘某感觉牵在手里的绳子被拉紧,疑因冲锋舟导致工具被卷,遂松手。冲锋舟未停留直接离开,随后刘某听到欧某呼救声后不再响起,立即报警并寻求帮助。警方与救援队赶到后,于当天10时20分左右将欧某打捞上岸,已无生命体征。
事发后,冲锋舟所涉公司之一(下称丙公司)于8月5日与欧某女儿签订和解协议,先行支付10万元用于善后,遗体于8月8日火化。欧某女儿随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其中一家公司赔偿约93.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,并主张另外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案发地管理关系为:乙公司享有湖区滩涂养殖权并负责设置禁渔警示,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湖区管控保安服务协议,由甲公司派员巡湖并提供船只驾驶员;甲公司再与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,由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至甲公司,再由甲公司安排至乙公司执行巡护。涉事冲锋舟由乙公司所有,但未办理船舶行驶证;驾驶员曹某为丙公司派遣人员,未取得驾驶资格证,且夜间巡湖时未按规定开启照明设备。 qy球友会官网
一审认定并二审维持的判决要点如下:法院根据现场调查、证人笔录等事实推断,因夜间未开灯且能见度低,冲锋舟驶过时螺旋桨或船体引发网具及绳索牵拽,导致欧某被拉离简易浮具落水溺亡;欧某明知禁渔规定且未采取救生防护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。对各方责任的认定为:欧某承担主要责任60%;巡逻冲锋舟驾乘人员承担剩余40%的责任。鉴于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,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;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法院因此判令三家公司按比例承担冲锋舟驾乘人员的赔偿责任。
关于赔偿数额,法院核定欧某的各项损失(包括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)合计约103.4万元。扣除丙公司已先行支付的10万元后,三家公司另共承担约31万元赔偿,具体分配为:甲公司约20.6万元,乙公司约10.3万元,丙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10万元后仍需支付约3,464.45元。二审法院于今年6月下旬驳回三家公司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